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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场所气体报警器系统的安装规范

更新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3057

  一、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场所为长方形状且横截面积小于4㎡时,相邻探测器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二、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的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

  2、相邻两个探测器距离应符合1表的规定;

  3、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三、在储配站、门站等露天、半露天场所,探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探测器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其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5m。

  四、当燃气输配设施位于密闭或半密闭厂房内时,应每隔15m设置一个探测器,且探测器距任一释放源的距离不应大于4M。

  


  五、紧急切断阀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报警器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宜设置在分户计量表前;

  2、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气体探测器同时报警,切断阀为自动控制时人工方式仍应有效。

  六、液化石油气储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与防爆型排风装置连锁,防爆型排风装置还应具备手动启动功能。

  七、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采取防晒和防雨淋措施。

  八、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声光报警装置。

  九、集中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应在被保护区域内设置一个或多个手动触发报警装置。

  十、独立燃气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中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连接紧急切断阀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20m。

  二、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

  四、可燃气体报警器控制系统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除外)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并按本规程附录F的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

  五、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中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并电动闭合一次。

  六、当居住建筑中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复合探测器使用到3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至少检查1次,同时应检查紧急切断阀。报警动作值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声光警报信号应正常,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手动开启功能应正常、无内外泄漏,并应记录检测结果,更换不合格产品。

  七、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不*燃烧探测器、符合探测器每年应按本规程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检查1次,其检查结果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应记录检测结果,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

  八、受检设备每次检查完后,应粘贴标识并注明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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